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赌球输100万遭逼债银行网管侵吞储户331万
更新时间:2008-6-13  企业法律顾问考试  收藏此文  收藏"考试中国"
网上赌球欠下赌债,为填补黑洞,银行职员利用工作中维护和监控银行内部电脑之便,窃取储户资料,伪造银行卡将储户331 万存款“转走”。
日前,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以职务侵占罪,判处武汉农村信用合作社职员李某有期徒刑14年。
案底
赌球输掉100万遭人逼债
李某今年35 岁,老家在广西梧州农村。在李某同学的眼里,李某高大帅气,大学毕业后就到了武汉农村信用合作社工作,每逢同学聚会时,李某都手戴进口名牌手表,身佩铂金项链和玛瑙玉器,让班上同学羡慕不已。谁也没有想到,李某因为赌球深陷泥潭,还将面临入狱。
1995 年,李某考入武汉某大学计算机专业,毕业后他到武汉农业信用合作社工作。因其懂技术,熟悉软件操作,李某被单位调到软件科工作,主要的工作是对武汉信合储户的信息资料进行监控,以及对系统软件进行升级和更新。
因酷爱足球,2004 年,李某开始在网上赌球“搞点积蓄”,没想到“开始手气还不错,一下子就赢了30 多万”,尝到甜头的李某随后频频下赌注,结果输多赢少。
2006 年初开始,李某因赌球不仅输掉最初赢来的钱,还将其几万元的积蓄全部输掉,后找人借钱赌球,不到半年的时间,李某输掉了40 多万元。为翻本,他又找赌博公司借钱,共输掉100 余万元。
“我赌球输了,别人逼我还钱”,李某交代,因欠赌债曾多次遭人威胁,经常接到一些恐吓的电话,称“不拿钱来就要打人”,李某说,那段时间他不堪忍受煎熬,整天生活在极度的恐慌之中,于是想把钱还上。
100 多万对李某来说不是一个小数额,李某称起初在武汉信合每月的工资只有1000 多元,根本就还不起这笔巨款,于是李某想到了一个办法,就是把储户的钱“挪”过来偿还赌债。
  案发
储户180万存款“蒸发”
2006 年3 月,李某在武汉信合上班时,在储户存款系统中查看得知曹某和陈某的账户上分别有205万元和160 万元,于是动起了歪心思,“想把钱搞出来还赌债”。
2006年6月21日,武汉某酒店曹女士到武汉信合办理转账业务,令曹女士大吃一惊的是,账面上205万元的存款余额只剩下20多万元,曹女士当即向武汉信合反映。经调查,曹女士于2004年开户,存入205万元。2006年3月19日办理了开卡手续,并于当年3月20日至4月26日用卡支取了180多万元。但曹某称自己从未办过开卡手续,也未在该账户内支取现金。后来经调查发现,开卡手续及取款均系李某所为,李某开卡时冒用曹某亲笔签名,骗过了银行相关工作人员。当天,武汉信合向公安机关报案,公安机关调取录像资料发现,查实此案为该社信息中心的李某所为。
供述
专盯大客户作案伪造银行卡多次取款
李某供称,他利用维护和监控银行内部电脑的身份,专门偷看一些大储户的个人信息资料和存款信息,一旦发现哪个储户名下有大量存款,且长期没有动用时,他就做起了手脚。
经查明,2006 年3 月,李某查询得知曹女士账上存有205万元后,便伪造了一张与曹女士同名的身份证,然后于3 月17 日,用这假证在银行的下属机构存入1元钱,还办了一张与曹女士同名的存折和银联卡。
首先,李某从主机电脑登录到银行的网络“后台”,然后在储户信息数据库内,将自己办理的存折账号修改为曹女士的账户账号,将自己伪造的银联卡与修改后的存折账户“对接”,最后直接在ATM取款机上用伪造的银联卡取款。
检察机关称,由于是“内鬼”作案,这种手法极具隐蔽性,储户不来查账和办理转账手续是很难发觉的。从2006 年3 月20 日至4月26 日,一个多月的时间里,李某先后52 次取走了曹女士的180 余万元。另外,李某还交代了自己用同样手法,将储户陈先生的账户中的160 万元分15 次取走68 万余元,所得赃款用于赌博、还赌债及个人挥霍。
判决
退赃200余万元被判14年

2006 年3 月21 日晚,李某来到汉口台北二路附近,准备和女友约会时接到单位负责人的电话,称信息中心技术出了点问题,要李某过来处理一下。李某接到电话后有些不安,并没有赶到单位,而是陪女友在附近玩。
次日凌晨1 时许,公安机关在台北二路附近某服装店,当场将李某抓获。
李某女友介绍,李某狂热赌球,后侵吞武汉信合的巨额资金后,为其购买了钻戒、项链以及摄像机等物品。事发后,公安机关追缴赃款114 万余元,并搜出9000 元现金等物品。李某还向单位退出一套价值70 万元的住宅及价值3万余元的金银饰品。
2007 年2 月,江汉区人民法院以职务侵占罪,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0 年。2007 年10 月30 日,李某被警方从监狱调到看守所,因为另外一个储户王先生的83 万元存款也被人以同样的方式盗取走,经查证,此事也为李某所为。
据悉,李某在银行的电脑机房内,打着处理技术问题的幌子,将王某的账户信息获取后取走83 万,就这样,李某一共取走储户存款331 万余元。
2008 年1 月30 日,江汉区人民检察再次以李某涉嫌职务侵占罪提起公诉,日前,法院以同样罪名判处其有期徒刑8 年,由于其前罪刑期未满,法院决定合并执行14 年刑期。
◇警示
案件暴露银行内部监管漏洞
银行应承担储户损失储户的存款被银行职员侵吞了,银行是否承担责任?昨日,记者采访了湖北诚智成律师事务所耿志宏律师,耿志宏认为,银行与储户之间实际上是一种借贷合同关系,储户把存款存入银行后,银行有责任保证储户的资金安全,而储户的存款被侵吞又不是因为储户自身原因,银行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,而银行不得以职员的行为免除自己责任。
耿志宏称,储户的损失应当由银行来赔偿,这是由银行与储户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决定的。案发后,武汉农村信用合作社也采取了防范措施,加大监管力度和完善管理。另外,耿志宏还认为,对于市民认为银行存在漏洞的问题,这要综合各种情况考虑,不能说储户的存款被侵吞后,就认定是银行有漏洞,毕竟李某是作为银行网管,侵吞储户资金是其个人行为,银行再怎么审慎也不完全能够防范一切,而李某的行为本身就构成犯罪。
◇释疑
为何不定盗窃罪?
根据刑法,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多次秘密窃取或者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。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黄勇认为,李某并不是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侵吞客户资金,而是在监控器的“监控”下,公开的取钱,不属于盗窃罪。
据了解,武汉信合属于集体联营,非国有单位,李某的行为和许霆案不一样,因为李某是银行工作人员,他是利用自己网络管理和监控的职务之便,侵吞他人资金,具有很强的“身份性”,构成职务侵占罪。在案发后,李某退出了200 余万元赃款,这可以作为酌情从轻情节。

责任编辑:雅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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