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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每日一练(7月21日)
更新时间:2008-7-21  企业法律顾问考试  收藏此文  收藏"考试中国"

  ◎甲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自2006年3月1日起公开上市交易。2006年9月1口,该公司召开股东大会。该次股东大会通过的下列决议中,符合法律规定的是( )。

  A.公司董事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2006年9月1日起可随时转让

  B.公司董事会秘书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2006年9月1日起可随时转让

  C.公司收购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的4%用于未来l年内奖励本公司职工

  D.接受乙公司以其持有的甲公司股份作为质押担保

  【正确答案】 C

  【答案解析】 本题所考查的考点是股份转让的相关问题。《公司法》第142条规定: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,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。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,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。公司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,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%;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。 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,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。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。选项A、B错误,董事会秘书属于高级管理人员。《公司法》第l43条规定: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。但是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:(一)减少公司注册资本;(二)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;(三)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;(四)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、分立决议持异议,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。公司因前款第(一)项至第(三)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,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。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,属于第(一)项情形的,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;属于第(二)项、第(四)项情形的,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。公司依照第一款第(三)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,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%;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;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。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。选项D错误。正确答案是C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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